宜蘭林姓男子去年5月深夜持開山刀到超商搶新台幣3000元後,要求店員報警,從容步行離去,但3分鐘後即被警方查獲,林警訊辯稱因沒錢,才想搶超商,審理時改稱想用搶超商手段被關,吃牢飯,並自認符合「自首」規定請求減刑,高等法院認定員警早已鎖定林男是強盜嫌犯,林不算自首,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7年徒刑。可上訴。
檢方指出,林男有妨害性自主、詐欺、竊盜等前科,去年5月31日晚間11時32分,帶著開山刀進入宜蘭縣礁溪某超商大喊「搶劫」,並將開山刀砍在櫃台上,喝斥男、女店員「把收銀機的錢拿出來」。
因店員不願意配合,林持開山刀作勢要砍殺男、女店員,店員被迫將收銀機內的3千元現金(3張500元紙鈔、15張100元紙鈔)交給他。林要求店員打電話報警後,步行離去。
員警獲報,當晚11時35分在附近道路逮捕林,起獲全部贓款3千元、扣得作案開山刀。林警訊、檢方偵查供稱,因沒錢而搶超商,被依攜帶兇器強盜罪起訴。
林審理時改稱並非想搶超商,而是想用此方法進去監獄關,吃牢飯,林說搶商後即要求店員報警,應符合自首減刑規定。
兩店員均證稱,林要脅他們交出收銀機內的3千元後,又問「1千元大鈔呢?」,他們告知千元大鈔剛被老闆拿走,林才叫他們報警並離去。
宜蘭地院認為,林搶超商犯行明確,另外,員警依據店員告知林的相關特徵,即在附近逮捕林,林不符合自首規定,且林是累犯,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7年2月徒刑。林自認符合自首規定應獲減刑,上訴高等法院。
高院傳訊當天逮捕林的員警出庭,他證稱,依據超商店員和目擊民眾證述林的特徵,果然在附近道路查獲帶著開山刀的林男,先訊問林「是你搶了超商?」,林才坦承犯行,並非主動認罪。
高等法院認定員警逮捕前已鎖定林為強盜嫌犯,而循線將他查獲,另外,林雖然辯稱要求店員報導,卻未留在現場而逕自逃離,因此林不算自首行為,並認為林無累犯加重其刑的必要,改判7年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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